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市纪委监委《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莆纪办〔2021〕10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公综〔2021〕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联系人:张杨,电话:0594-2287122。
莆田市公安局
2021年6月4日
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持续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成果,秉承“管理有温度、执法有尺度”的工作理念,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精准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以实现对城市静态交通秩序的综合治理,市局决定自6月起至9月在全市开展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专项工作。为确保工作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群众点题、部门整治、纪委监督、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一路一策、系统推进、开门整改,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说理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着力构建新时代和谐警民关系,努力实现交通管理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道路停车泊位施划不到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违法停车查处不规范等问题治理,统筹疏堵保畅和违法治理,积极回应民生,加强落实整改,推进查处违法停车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文明、合理,引导驾驶人依法依规停车,促进违法停车现象减少,实现查处违法停车执法“三下降、两提升”目标,即:实现城市道路违法停车查处总量下降10%以上;城市道路夜间违法停车查处量下降30%以上;城市主要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外的道路违法停车查处量下降30%以上;群众对查处违法停车执法满意度明显提升;城市停车秩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三、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李洪忠任组长,市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崔义承任副组长,市局督察支队、交警支队、法制支队、政治部宣传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工作专班挂靠市局交警支队,郭秋桥副支队长任专班主任。各县(区)公安局(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有序推进,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前)。将“点题”整治与教育整顿、党史学习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紧密联系,聚焦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短板,深入开展摸排,综合调研分析,科学制订方案,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类别、道路条件和群众停车需求,分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及序时进度,迅速组织部署。
(二)强力推进阶段(8月底前)。通过“项目化推进、流程化运作、清单化管理”,层层推进、逐项落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治理过程邀请群众参与,治理结果接受群众评判,提升治理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巩固深化阶段(9月底前)。向社会发布成果清单,接受群众检验。开展成效考核,抽查治理情况,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形成总体评价。查摆、剖析问题原因,深化治理举措,总结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深入排查整改
1.全面排查。对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是否合理,是否根据住宅小区特殊停车需求和周边道路实际条件做到“应划尽划”;排查禁停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因地制宜按时段实行精细化停车管理;排查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违法停车数据采集量过大的异常情况;排查违法停车取证设备(含移动摄像、警务通等)采集的违法照片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与《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426-2017)的要求。排查结果应形成清单,列明项目内容和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负责单位和负责人。排查工作应于6月15日前完成。
2.即查即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组织专班专人整改。对存在问题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立即停用,整改完成,并经复核确认后方可重新启用。整改情况应与排查清单逐项对应,对账销号。整改工作应于6月底前完成。
(二)依法设置监控设备
1.依法依规设置。设置查处违法停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严格落实新增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要在设备设置路段开展现场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批评教育后放行,非必要不予罚款处罚,不得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进行罚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自启用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要及时评估,执法效果不明显的(如违法数量未下降,或者交通违法导致的事故量无明显变化等),要视情决定是否停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并继续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加强警示教育或者采取交通工程措施进行治理,确保执法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2.及时调整不合理监控设备。对同一监控设备查获的违法停车记录数量大或者群众投诉意见多的,应当综合分析该执法地点的违法停车成因、执法效果、管理措施等,通过规范设置临时停车区域、设置隔离设施、调整通行规则、增加诱导提示等方式,解决执法效果不佳问题。市纪委监委网址已向社会公布治理查处违法停车执法问题专项工作的监督举报方式(电话:2292939;邮箱:wxxl719@163.com),各地要认真处理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妥善解决,避免引发负面舆论。
(三)开展柔性执法
要实施查处违法停车“首次违法警告”(相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将根据省厅统一安排另行下发)行政处罚机制,对违法停车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三个月内车辆在本县级辖区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所涉及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在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前三个月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处罚。对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情形的,现场执法纠正违法过程中,应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予以书面警告教育后放行;对非现场查纠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有人、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并在系统中保留“首次违法警告”记录。
(四)规范违法处罚
1.严格依法依规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调查、收集违法停车证据资料。一是要准确认定“不按规定停车”交通违法行为,不得对“不按规定停车”违法行为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实施处罚。二是严格落实辅警、协警不得单独对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的规定。三是对在示范、重点路段违法停车、违法停车致乱致堵、肇事肇祸以及对道路通行造成实质影响的和对占用自行车道、盲道、应急通道的违停车辆及经警告处罚后仍违停的车辆要依法拖离。四是对造成严重交通拥堵的,要在处罚的基础上,及时拖移违法停车车辆。对于拖离车辆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民警在场监督,不得让拖车公司自行拖离,不得安排辅警、协警现场拖车。
2.强化录入审核。违法停车信息在录入系统前应当实施审核,存在以下问题的不予录入:一是使用未在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备案,或与备案编号不一致的设备采集的执法证据照片;二是违法停车证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是多次录入的同一机动车在同一天内同一地点的违法停车数据;四是居民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含虽在小区外,但在建筑红线范围内区域);五是符合本方案不予查处情形的;六是其他明显不影响道路通行的。
3.依法告知提示。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告知申诉渠道。拟对当事人违法停车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到违停执法问题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在维护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大局的政治高度,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同时结合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加强对顽瘴痼疾整治,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和处罚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新时代公安机关高质量执法水平。
(二)注重文明规范。要加强民警的教育引导,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公正,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另一方面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柔性执法,引导驾驶人合法停车。更好地实现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适度相称。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要畅通社情民意,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三)健全考核机制。完善规范、柔性、合理的执法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从事后处罚转变为源头引导,从评价执法对错转变为评价执法效果,坚决避免单一以处罚数量作为纠正违法停车的评价依据,避免逐利执法、钓鱼执法,严防因执法不当引发群众不满和社会舆论炒作,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服务能力。要做好执法保障、联勤联动、信访化解等工作保障,维护民警合法权益,避免民警有怨气、群众有意见,构建良性互动的和谐警民关系。
(四)严肃纪律规矩。市局将对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治理效果不佳、因执法不当引发负面舆论炒作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等不作为、懒作为的,直接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乱罚款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