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PT00107-0030-2021-00022 | 文号 | 莆公综〔2021〕149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1-09-07 |
| 标题 |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工作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索 引 号 | PT00107-0030-2021-00022 | ||
| 文号 | 莆公综〔2021〕149号 |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公安局 | ||
| 生成日期 | 2021-09-07 | ||
| 标题 |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工作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市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工作部署,进一步调动预警工作人员及群众积极性,切实提高预警劝阻成效,市局研究制定了《莆田市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工作个人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预警劝阻工作个人奖励支出审批表
莆田市公安局
2021年9月7日
莆田市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工作个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市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工作部署,进一步调动预警工作人员及群众的积极性,切实提高预警劝阻成效,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莆田本地反诈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各级反诈骗网格员、联防队员、志愿者以及对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有功的其他人员;联席办成员单位派驻各级反诈骗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反诈骗预警劝阻的警务辅助人员。
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以拨打劝阻电话、当面劝阻、紧急止付群众银行账户等方式,成功劝阻正欲给诈骗分子转账、汇款的群众实施转账行为;
(二)在交友投资、交友赌博等平台类诈骗中,当事人已被骗向骗子汇款,劝阻人员经过工作成功从诈骗分子手中诱回被骗款项;
(三)劝阻案例取得较大的正面效应,避免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在劝阻中发现并为打击破案提供重要线索(构成犯罪集团案件且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对多人发现同一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时间先后顺序,奖励给第一个举报人。
第四条 预警劝阻工作奖励根据实际劝阻金额进行认定,涉及线索举报根据违法犯罪事实查证结果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上述第三条第(一)、(二)类奖励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上述第三条第(三)类奖励行为参照单次预警劝阻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上档次,酌情给予奖励。同级多人协同配合处置,平均分享奖励;跨级多人协同配合处置,由级别高的一级负责报销,后平均分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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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预警劝阻金额 |
奖励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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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含)以下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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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不含)-5万元(含)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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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不含)-20万元(含)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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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不含)-50万元(含)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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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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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不含)以上 |
10000元 |
劝阻金额包括:
(一)各类正在发生的诈骗中,已经进行到嫌疑人诱导受害人进行转账的步骤且有明确的转账金额,或受害人已经被骗转账且仍深陷诈骗陷阱会继续转账的第一笔金额;
(二)潜在受害人已经将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提供给嫌疑人且嫌疑人可以进行转账操作,该账户的余额(该账户系具有经济价值账户,包括: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股票账户、基金账户、理财账户等)。
第五条 莆田市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奖励工作由莆田市反诈骗中心具体实施。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列入莆田市公安局经费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各级反诈骗中心负责本级奖励报销,所需经费开支由本级公安机关警保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条 办理材料及程序
(一)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1.预警来源及预警平台处置结果截图(无法提供预警来源,需要劝阻人员说明发现诈骗详细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2.预警电话号码对应身份信息;
3.劝阻过程报告;
4.劝阻过程音视频资料或者通过回访当事人予以确认系预警劝阻成效的音视频资料;
5.能够认定金额的佐证材料(聊天记录、当事人和嫌疑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当事人账户余额截图、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查询余额结果等)。
(二)申领程序
1.劝阻人员在劝阻成功之日(含当日)起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破案之日(含当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对应的市、县(区)反诈骗中心提交认定材料并填报《预警劝阻工作个人奖励支出审批表》,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经审核认定后,予以奖励。
2.市一级劝阻金额由市反诈骗中心预警专班民警认定,由市反诈骗中心预警专班负责人审核,报市反诈骗中心领导审批;
3.县(区)一级劝阻金额由县(区)反诈骗中心负责预警工作的民警认定,由县(区)反诈骗中心负责人审核,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如实上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反诈骗中心要严格审核材料,夸大或者虚构战果,一经查实,奖金予以追缴,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中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莆田市反诈骗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预警劝阻工作个人奖励支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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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审批类别 |
预警劝阻奖励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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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支出 审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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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认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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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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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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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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