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PT00107-0030-2022-00006 文号 莆公规〔2022〕1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03-03
标题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索 引 号 PT00107-0030-2022-00006
文号 莆公规〔2022〕1号
发布机构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03-03
标题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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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劳动力要素市场配置改革,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有序流动,营造更加宽松多元的落户政策环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莆田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湄洲岛除外)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立户和投靠落户条件 

  (一)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私有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三)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四)开辟租赁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通道,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1.在我市8个街道外租赁私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上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也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  

  2.在我市8个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且已连续居住满1年,该房屋尚未立户登记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迁入落户;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可落户社区集体户。其中在仙游或涵江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的须在各自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在荔城或城厢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的须在荔城和城厢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五)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放宽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和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无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凭证;离婚后可迁移原籍地村(居)委会公共地址落户;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可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 

  二、进一步放开各类人才迁移落户条件  

  (六)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地或投靠近亲属(亲友)落户。 

  (七)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或生活的,可申请落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三、进一步畅通返乡就业创业落户渠道  

  (八)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返乡就业创业满1年,可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九)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可申请户口迁回原籍。 

  四、进一步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和范围 

  (十)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本单位名下所有或单位合法租用的房产,可申请设立集体户。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各人才公寓可设立集体户,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集体户,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十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集体户,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五、本措施的实施细则由莆田市公安局另行规定,本措施及实施细则由莆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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