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PT00107-0800-2018-00026 | 文号 | 莆公综〔2018〕117号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8-10-16 |
| 标题 |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通知 | ||
| 索 引 号 | PT00107-0800-2018-00026 | ||
| 文号 | 莆公综〔2018〕117号 | ||
| 发布机构 | 莆田市公安局 | ||
| 生成日期 | 2018-10-16 | ||
| 标题 |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内容概述 | 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通知 | ||
一、使用二维码标准地址登记户口问题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网传〔2018〕17号)精神,群众在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落户等证件中需要填写地名地址的,户籍窗口民警应先核对群众所持有的门牌证与系统登记的二维码门牌地址是否一致。若一致的,正常办理户籍业务;若不一致的,户籍民警要先将二维码标准地址告知申请人,并按二维码标准地址进行业务办理,然后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地址变更告知单》给群众,群众据此到民政部门办理门牌证地址变更手续。
二、拆迁安置户口迁移
房屋被拆迁,安置房已建好,并交付使用的,房屋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原登记在被拆迁房屋地址上的户口申请整户户口迁移的,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拆迁协议书》。直系亲属投靠迁移,受理派出所核查不到直系亲属关系的,群众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三、闽公综〔2017〕348号有关条款执行实施意见
第十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实施意见:
公民提交该条规定的三种材料之一,或者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均可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第十二条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符合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规定人数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三)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数或者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用于非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落户。
实施意见:
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莆政综〔2013〕78号)第二条“进一步放宽集体户设立和户口迁入条件”执行。即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一个地址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2.经批准同意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派遣单位,可设立集体户。3.单位企业名下拥有多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其集体户应设立在其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上;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新的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新的集体户,原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所立集体户人员整体迁移新集体户地址上。
公安机关核验以下材料:
1.单位填报的《莆田市集体户设立和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当地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寺庙相关情况说明;
3.房屋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集体户地址为租赁房屋的,还需核验出租人出具的同意在该地址设立集体户并准于户口落户的声明书;
4.户口协管员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实施意见: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拟落户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户籍在荔城区或城厢区的,需是在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实施意见:
该条中随母落户的,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非随母姓,又没有提交父亲与子女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的,要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即先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申报,然后由母亲申请婴儿姓氏变更,更改为随母姓,但申报时父亲信息不予采集录入。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实施意见:
(一)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或经公证的声明。
(二)婚姻存续期间婚外生育,且抚养权未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参照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依申请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按规定办理。
实施意见:
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既可以随家庭户申报,也可以在集体户一方申报,但随集体户一方申报的,需提交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拟落户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在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第三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检测板检测未通过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暂缓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扣押证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关于对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与可疑证件一并移送本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实施意见: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检测板检测未通过或有虚开嫌疑或印章存疑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将可疑证件和《关于对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移送本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自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收鉴定函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回函或反馈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无法找到婴儿出生档案材料无法进行真伪鉴定的,先给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若收到回函《出生医学证明》为虚假的,再注销户口,并交由社区民警核实清楚婴儿来源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原件;
(三)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明;
(六)国外出生证明;
(七)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实施意见:
在执行该条规定中,对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中有关情况进行明确:
(一)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既有中国旅行证,又有外国护照,不需要进行国籍认定。
(二) 以非法办理的户口出境并生育子女,拟在原户籍地出生申报的,当事人应先行注销非法办理的户口。
(三)出入境证件上拟申报子女的名字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父母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共同签字确认后,派出所给予办理户口登记落户。
(四)属非婚生育的,参照第二十四条非婚生育落户的规定办理。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声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及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五)拟申报的子女出入境证件丢失,出入境部门能查询到出入境记录,而侨务部门不出具《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能提交其父母或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的,予以办理。
第五十四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实施意见:
军人离休、退休恢复户口登记,参照此条规定执行,《户口注销证明》由公安机关内部调查核实,不再向群众索要证明。
第六十一条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一)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二)《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三)《采血入库流程单》;
(四)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五)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六)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
公民捡拾未成年人并抚养超过1个月后才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
公民按照第一款规定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实施意见:
打拐解救后,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收养落户,按照民政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闽民事〔2015〕26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
实施意见:
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但个人收养的,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
第七十九条 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实施意见:
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死亡户口注销,死亡公民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可以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已核实盖章的死亡人员花名册,直接给予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第八十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实施意见: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该条规定的四种材料之一的,能够提交《火化证》,申报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现场作出《声明》,户籍民警给予当场办理死亡注销。
第八十一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实施意见: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义务人在收到《注销户口通知书》30日后,仍拒绝或拖延办理户口注销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民政部门提供的已核实盖章的死亡人员花名册,强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一百零三条 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二)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
(三)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实施意见:
该条第(三)项进行调整,即“家庭户可以迁至集体户落户。但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拟落户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
第一百零四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实施意见:
第(二)项关系证明还包括以下情形:法定证件或司法文书之间能关联佐证亲属关系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直接给予认定使用。
第一百零五条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实施意见:
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配偶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拟落户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需是两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第一百零六条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实施意见:
该条执行增加以下情形:
(一)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或经公证的声明。
(二)2014年1月1日前出生,未达法定婚龄子女违规随他人申报户口登记的,可以申请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申请时,除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一百零七条 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
已离婚的子女,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实施意见:
(一)凡在城市或城镇具有合法产权(含商业和办公)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以在房屋产权所在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产权证件或经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交款税务发票、父母和子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居民户口簿》。迁入地派出所核查不到直系亲属关系的,群众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二)因逃避计生等原因,违规随他人申报户口现已达到法定婚龄子女的,可以申请投靠父母落户。申请时,除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证实亲子关系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三)已离婚子女,可以申请直接投靠父母落户。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父母和子女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迁入地派出所核查不到直系亲属关系的,群众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第一百零八条 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实施意见:
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任一子女落户。若子女为非户主的,要征得户主同意。若子女系未成年且属离异家庭随抚养方登记户口的,在征得户主同意的同时,还要征得抚养方的同意。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同意书)、父母和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迁入地派出所核查不到直系亲属关系的,群众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第一百零九条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实施意见:
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凡在城市或城镇具有合法产权(含商业和办公)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以在房屋产权所在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产权证件或经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交款税务发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居民户口簿》。迁入地派出所核查不到直系亲属关系的,群众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第一百一十条 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二)因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该子女配偶落户。
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
实施意见:
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儿媳或者女婿可以申请投靠落户。儿媳或者女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产权证件或经建设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交款税务发票。迁入地派出所核查不到直系亲属关系的,还需群众提交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六)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实施意见:
1.该条第(四)、(五)项中“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此规定提交的材料明确为:《声明》,具体内容为申请人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情况,落款由申请人、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共同签字。其他材料与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的材料相同。
2.福利机构确定的寄养人,经福利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变更随扶养人姓氏。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变更登记:民族、性别;
(二)更正登记:出生日期(已满16周岁);
(三)纠正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已错误办结的户口;
(四)省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求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
实施意见:
根据《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安局7项便民利民新举措>的通知》(莆公综〔2014〕167号),将该条(一)、(二)、(三)事项纳入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七)项,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户口申报材料以及群众户口真实情况需要核实的,网格民警应当及时开展户口调查,走访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形成户口调查报告。
户口调查材料应当内部传递。
实施意见:
户口申报材料需要网格民警调查核实的,应当由户籍民警交由分管所领导,由分管所领导交由网格民警调查核实。网络民警调查完毕,交由分管的所领导,由所领导交给户籍民警办理,禁止由群众直接找网格民警开展调查核实。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实施规定中的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或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实施意见:
拥有产权的商业和办公用房以及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也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实施时间和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本通知涉及到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放宽或调整内容的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居民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安部、我省和我市相应政策办理。本通知涉及户口迁移事项的实施意见不适用于湄洲岛户口迁入。
附件:1.地址变更告知单
2.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3.无房承诺书
莆田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地址变更告知单(存根)
NO:〔20 〕 号
房屋所有人 ,公民身份号码(证件号码):
原房屋地址名称 于 年 月 日变更
为: 。
经办人:
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印章)
年 月 日
--------------------------------------------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地址变更告知单
NO:〔20 〕 号
:
现告知房屋地址名称变更情况如下:原房屋地址名称
于 年 月 日变更为: 。
特此告知。
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系 关系;与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系 关系;与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系 关系。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因虚假承诺被诚信系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将无异议。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无房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
配偶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人员在本县鲤城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因虚假承诺被诚信系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将无异议。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无房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
配偶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人员在本区涵东、涵西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因虚假承诺被诚信系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将无异议。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无房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
配偶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人员在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和城厢区凤凰山、龙桥、霞林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果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因虚假承诺被诚信系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将无异议。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