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服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公综〔2019〕95号 成文日期:2019-04-29)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深化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经研究,对县区户政部门核准的户籍业务提出如下优化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少审批环节。需县区户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户籍业务,核准环节由原来经办民警审查、户政科长核准,减少为经办民警一人审查、核准。 

  二、优化受理模式。对“省外户口迁入”业务进行流程优化,从原来派出所受理、县区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归档三个环节,调整为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派出所受理或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其中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的,由经办民警当场审查、核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三、改变档案存档方式。需上报县区户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户籍业务,由派出所受理,扫描办理材料,2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上上传,县区户政管理部门经办民警通过查看派出所扫描入库的材料,网上直接进行核准,纸质材料由派出所存档。 

  四、下放核准权限。“不具有华侨身份的中国公民申报回闽落户”、“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申报出生登记”、“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申报出生登记”等三项户籍核准权限下放到派出所,由派出所直接受理、核准、登记。 

  以上规定,自201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莆田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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