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民政局、法院、检察院、网格中心、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仙游县邮政管理局,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中国移动莆田分公司,中国联通莆田分公司,相关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8号)和省公安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的通知》(闽公综﹝2019﹞5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展建立全市一体化的标准地址应用体系,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民生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民政局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地址变更告知单样式
2.二维码门牌维护流程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数字莆田建设 莆田市社会治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格化中心
莆田市教育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莆田市邮政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8号)和省公安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的通知》(闽公综﹝2019﹞5号)工作要求,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民生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标准地址”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居住、工作和生产经营场所地理空间位置的规范表述,是将房屋地址唯一性编码作为社会治理的又一“信任根”,为国家提供以房屋数字身份证码为标准的信用体系。
第三条 践行“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依托市数字办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交换平台”,全力推动标准地址在全社会的一元应用。为汇聚各部门数据资源,实现共享共治和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支撑。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地名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地名命名、标准地址编制、乡一级以上行政管辖划分及二维码门牌(包括大中小门牌、梯位牌、户室牌,下同)的制牌、安装等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日常地址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标准地址生成二维码,报送民政部门制牌。落实外部反馈地址质量问题处理,保障地址信息服务平台数据的准确、鲜活。
第六条 市数字办负责保障“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交换平台”的日常运作,牵头负责向各部门行业系统开放标准地址库,协助各部门行业系统对接标准地址库,并做好各部门行业系统反馈的地址质量问题数据的推送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教育部门、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国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部门是标准地址的应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认真落实本部门或指导下属企事业单位推广标准地址对接应用,通报发现的地址质量问题。
第三章 落实源头管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名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做好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审核及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备案工作。对发现标准地址与原门牌号码不一致的数据问题,应当应用标准地址,规范办理门牌号码变更。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批准后的城乡规划等空间性规划。在发放不动产权证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址;农村房屋建设审批部门,对农村新建房屋的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要准确填写标准地址。
第十条 住建部门应当依法指导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梯位、户室等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建设单位在项目图纸定稿后应联系民政部门及时编制标准地址,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要联系民政部门制作二维码门牌,并严格按图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切实督促落实到位,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为有效防止因标准地址变更给群众和单位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实施标准地址变更的所在地派出所应当为有需求的对象开具《地址变更告知单》(详见附件1)
第四章 推动一元应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涉及房屋地址登记的,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登记地址。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与市数字办沟通接洽,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与标准地址的对接工作,确保尽快落实新证件标准地址的应用工作。要研商历史证件地址不一致问题的衔接过渡方案。要应用不动产登记标准地址作为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地址。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逐步推广以标准地址作为依据,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定招生范围等业务。并将标准地址作为中小学生应知应会内容加以普及。
第十五条 工信部门应当在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制定实施行业技术规范等工作中,积极推广、应用标准地址。
第十六条 广电、自来水、燃气、电力等民生部门和企业,在为群众办理有线电视、自来水、燃气、电力立户等业务时,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登记地址,并将唯一性地址编码挂钩用户账户,国资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管和指导。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址。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址。
第十九条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在为群众办理基于固定网的相关业务时,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用户登记地址,并将唯一性地址编码挂钩用户账户,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寄递企业推广使用标准地址作为收寄件地址、网点登记地址。
第五章 加强日常维护
第二十一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自然资源、教育、工信、住建、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所主管、监管行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发现房屋地址缺失、编制错误和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反馈到市数字办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交换平台”。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交换平台”收到问题反馈后,应及时通过数据接口将数据推送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到后,应当分发给属地派出所及时上门查验,属于标准地址新增、缺失或编制错误的,根据工作职责及时联系网格员或民政部门采集、编制或更正;属于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提请民政部门重新制牌。同时,对编制错误或缺漏的门牌,在补制期间,要对现场做好门牌号预编、预标注和人员房屋信息采集核实、反馈现场处理情况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公安机关报送的制作二维码门牌数据后,要在2个月内完成制牌、安装,并将安装情况反馈给辖区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公安、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对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擅自拆除、损毁、盗窃门牌行为的巡查发现和依法处罚力度。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流程(具体见附件2)开展二维码门牌维护工作。
第六章 确保地址共享
第二十六条 全市统一依托市数字办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交换平台”落实标准地址的跨平台、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通过标准化数据服务接口,实现公、检、法以及自然资源、教育、工信、住建、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现有业务系统与“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交换平台”无缝对接、确保“一源采集数据、多方共用共享”。
第七章 做好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二维码门牌制作、安装所需经费,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各县(区)财政部门落实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政部门应当联合加大对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的实地检查和督导,建立联合督查、交叉检查、数据倒查和实地抽查等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 市数字办要做好日常技术团队人员管理,确保“政务数据汇聚共享交换平台”顺畅运行,为全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提供强力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具体实施中,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细则,开展标准地址管理应用。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民政局、数字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