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莆公综〔2018〕119号 成文日期:2018-08-09)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促进全市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调发展,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的通知》(闽公综〔2018〕17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快递物流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公交警传发〔2017〕19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莆政办〔2017〕127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改进我市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物流配送是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撑,是发展现代物流的重要环节。省、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支持快递物流特别是城市物流配送行业健康发展。全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便捷通行的重要意义,结合我市实际,推动解决城市物流配送运输车辆“通行难、停靠难”等问题。

  二、精简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省厅“放管服”工作部署,进一步方便、简化物流配送车辆通行证办理,推动行政审批流程的整合,实现行政审批“一窗式办理”、“最多跑一趟”的工作目标,为企业提供快速办证服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物流运输车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可根据实际需求,实行按月、季、半年、全年等灵活确定通行期限。

  三、优化通行服务。进一步落实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办法、快递车辆通行便利政策。对企业从事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以及使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从事配送的车辆,优先给予通行便利,最大程度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物资供应需要。

  (一)高峰时段,以严管秩序、确保畅通为重点,限制大型货运车辆通行(含物流配送车辆);平峰时段,在不影响主干道路通行顺畅的前提下,允许物流运输车辆持证驶入中心城区;夜晨时段,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允许各类物流运输车辆进入中心城区进行配送工作。

  (二)以上通行时段管理为中心城区区域,中心城区周边区域原则上不实行限制通行。

  四、完善停靠保障。立足公安机关职能,通过指导优化装载卸货流程、完善交通组织、加强执法管理等手段,进一步改善物流快递企业“停靠难、装卸难”等问题。

  (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照出租车临时停靠点或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的形式,推动在城市道路、街区合适位置,增加物流运输车辆的临时停靠点;结合周边道路通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增设固定时段的临时停车卸货专用泊位;充分利用市区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体、社区等公共资源临时停靠,通过社会停车资源缓解占道临时停车装卸货导致拥堵的矛盾。

  (二)除高峰时段,需在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靠的,在驾驶人不离开驾驶室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但在装卸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驶离该禁行或禁停路段。在非高峰时段,对从事民生物资物流配送车辆占道临时停放且未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不予处罚。

  请各地根据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并于8月25日前上报,每季度第三月份的25日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警务邮箱:ptsjjjzdzxdd@gat.fj)。联系人:吴丽霞,电话:187******88。

  莆田市公安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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