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的高度统一,营造积极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的规定,市政府已组织对2022年前(不含2022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一、《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和监管措施的通告》(莆政〔2015〕26号)等3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4〕175号)等15件继续有效需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式加盖的通告》(莆政〔2008〕20号)等147件宣布予以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3件)
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
3.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7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