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各县(区)城管局、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莆政办规〔2023〕8号)要求,市公安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数字办等部门研究制定了《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数字莆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联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保障该平台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莆田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简称莆田停车平台)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的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是指由市数字办牵头,市数字集团负责建设、运营及维护的全市统一的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
(二)专用停车场;
(三)临时停车场;
(四)道路停车泊位。
第五条 停车信息联网内容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名称、停车场类型、土地权属关系、经营者信息、出入口地址、经纬坐标、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记录、进出场车辆图像、车道编号、现场的视频监控数据以及数据纠正、数据作废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同时支持通过与停车场系统对账,确保数据完整性。道路停车泊位还应当包括上传停车收费记录,包括应收金额、实收金额、缴费类型(现金、支付宝、微信、银行卡、ETC、银联等)等数据。
(三)动态资讯。包括停车场应急管理信息发布、咨询服务、错时停车信息发布等。
第六条 停车信息联网要求:
(一)停车场按照“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应用、全程可控”的要求,全面接入全市统一的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二)及时报送静态数据。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需向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及时报送静态数据。停车场静态信息登记数据发生变化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48小时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三)实时更新动态数据。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动态数据联网工作,根据接入技术规范改造、利用现有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实时数据;配备人工采集设备的停车场,由专人负责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实时数据。停车动态实时数据应当准确、实时、不间断的接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数据应当集中存储,本地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
(四)对接停车支付系统。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停车资源“一张图”需求,将停车经营管理相关系统数据(含支付数据)接入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数字集团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开通ETC无感停车服务,并通过市场化方式,接入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五)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将本停车场遇到恶劣天气、场地或设备修缮、应急任务等情况的临时管理措施进行发布;及时发布本停车场咨询服务的办理结果;提供错时停车等信息。
第七条 信息管理设备要求:
(一)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应当符合《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302-2016)等技术规范。规范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接入标准、通讯协议、数据格式、加解密策略、数据汇聚、安全、存储等各项要求。以提供API接口服务方式支持下级停车场软件或平台的快速接入。平台对接入方的请求频次、数据包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与系统风控模型相结合实现智能化服务和智慧化监管。
(二)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以市场化、公司化方式开展停车及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全市停车及充电设施的一体化运营和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建设管理水平。
(三)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建立有效的停车设施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故障应急预案,强化系统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对车场内的空余车位数进行人工核查校对,保证系统准确、实时、不间断的运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四)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加强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安全保障,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利用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商业秘密进行牟利活动,不得擅自发布相关停车数据及指标。
第八条 市数字办牵头,市数字集团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全市统一的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平台信息联网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接入技术规范(详见附件)和接口、数据上传标准。
公安部门应当制定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常态化组织开展全市城区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资源普查摸排工作,并适时将普查结果纳入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常态化组织开展城区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停车泊位资源普查摸排工作,并适时将普查结果纳入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 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应用全市统一的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平台应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
(一)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查询、停车诱导等;
(二)为停车场经营者提供相关停车信息等;
(三)加强停车信息数据整合和共享,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决策咨询、行业辅助监管等数据。
第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莆田市停车设施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接入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 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方式:对于现有已建停车场(库)管理软件或系统对接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开放API接口进行对接。对于现有硬件无法对接的停车场(库)可通过更换或增加前置车牌识别模组方式进行对接。
(一)车牌识别模组需具备以下功能:
车牌识别、车型识别、影像抓拍、本地存储、云端上传。车牌识别支持号牌类型包括大(小)型汽车、使领馆汽车、警用汽车、教练汽车、新能源汽车、军车、2019式武警车牌等国标车牌;
支持抓拍图片独立配置字符叠加功能;
支持黑白名单布控功能,可用于联动道闸;
内置不小于32G存储卡,支持图片录像本地存储与查询。
(二)视频监控需具备以下功能:
支持不少于4路1080P或720P分辨率H.264编码相机接入分析;
支持通过SDK、ONVIF和RTSP进行标准格式视频接入分析;
支持抓拍图片独立配置字符叠加功能;
支持多种图片上传方式(云存储、FTP、设备SDK等);
支持多种视频上传方式(RTSP、ONVIF、GB28181等)。
第二条 为了确保车辆无障碍进出、车位周转的真实性,同时防止作弊停车、逃费、纠纷等现象发生停车场出入口硬件需具备以下功能:
(一)图像分辨率不低于200万像素,内置LED补光灯,具备拍照、录像、本地存储、脱机组网等功能;
(二)采用先进的深度学习智能算法,实现车辆进出计数检测,同时具备行人和非机动占道检测报警;
(三)具备丰富的控制接口,可直接控制道闸开/关,支持外接报警设备、LED显示屏、音频输出等;
(四)支持车辆进出检测,人员逗留检测,非机动车占道检测,车道拥堵检测。
第三条 停车场(库)管理软件或系统应当具有机动车信息监控功能,可采集进出机动车号牌、图像、进出时间等信息。
(一)数据传输。停车场数据传输至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时间延迟小于5秒,停车信息系统采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传输,保证车辆信息的稳定传输;停车信息系统在通信网络中断时能够脱机使用,网络故障恢复后能够离线重传;为降低成本、提高传输效率,服务器建议采用云服务器,即数据处理和存储均在云端,设备直连云平台,现场无需部署本地服务器;
(二)时钟校正。管理软件或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基准时钟保持同步,采用的时间应当为北京时间24小时制标准格式,同步间隔不大于24小时,24小时内计时误差不超过1.0秒,并具备自动校时功能(GA/T832-2014);
(三)远程维护。管理软件或系统应当能够通过网络实现远程访问和系统维护(GA/T497-2009)。
第四条 根据莆田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三年规划的要求,以及后续停车取证,停车场建设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具备视频预览、回放等应用功能,且保证视频数据存储时长30天以上等要求。停车场监控设备安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控设备应当设在停车区域的斜上方,并合理调节摄像角度,减少逆光,保证图像质量;
(二)监控设备应当能够根据环境光线自动调整参数,保证车辆车身及车辆牌照拍摄清晰,并能在光线较暗状态下自动开启闪光灯对车辆进行补光;
(三)根据停车场进口道的坡度和长度,通过调节镜头与防护罩之间的距离,确定监控设备的视角,减少逆光的干扰。
第五条 各停车场传输至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图像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拍摄图像采用JPEG/JPG方式存储;
(二)图像质量达到5级照片比例应≥90%,当5级照片比例≥85%而<90%时,则4级图片比例必须≥10%,不应出现3级以下的图片;
(三)采用不低于星光级车牌识别相机,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00万像素级,图像颜色不低于24位真彩色;
(四)每条信息应包括车辆拍摄时间、车辆出入停车场照片、拍摄地点、图像取证的设备编号、防伪信息等基本内容;
(五)机动车驶入及驶出停车场时应当能各捕获机动车图像不少于2张,车辆完整轮廓应当清晰显示在图像中;
(六)图像中拍摄的车辆应当能清晰显示车辆前号牌,车辆号牌的水平宽度应不小于130像素点,图像中机动车号牌部分应当完整、清晰,车辆号牌识别率应当不低于99%;(白天、夜间均应符合)包括机动车号牌中的汉字、字母、数字、车牌的底色(黄色、白色、蓝色、黑色、绿色和白绿黄)(GA/T832-2014,GA/T497-2009);
(七)相机需进行加密处理,每幅图像应当包含原始防伪信息,防止图像在传输、存储和校对过程中被人为篡改;
(八)图像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存储视频文件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向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真实、准确传送的信息数据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停车场信息登记编号;
(二)停车场出入口编号和名称,停车场出入口名称以出入口对应的道路名称命名,如果一条道路连接多个出入口,则以号码区分,如:XX路一号入口、XX路二号入口、XX路一号出口、XX路二号出口;
(三)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时间;
(四)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图像;
(五)停车场空余泊位数;
(六)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停车场信息系统采用互联网或专线接入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在物理接入方式上可以选择有线、无线等方式。
第八条 停车场信息系统应通过TCP/IP协议族中的加密协议(如SSL等)与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通信。
第九条 停车场信息系统每出入口上行专用带宽不低于1Mb。
第十条 停车场安装的地磁、视频桩、高位视频、智能地锁、道闸等前端智能设备,需接入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配备UPS装置,在设备断电时及时供电,保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并与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保持实时联系,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
第十二条 停车场道闸设备应具备防止违规停车、作弊逃费等行为的业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