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莆田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扎实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4—2028年)》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我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开人才落户条件
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入选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人员、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二、放开居住落户条件
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已连续居住满半年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或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能够提供首付款正式发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以上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
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租赁房屋所在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或经房屋出租人同意可在租赁房屋申请落户。
持有效《福建省居住证》,居住证地址与现居住地地址一致的人员,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三、放开投靠落户条件
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
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可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离异人士可在原籍地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四、放开还乡入乡就业创业落户条件
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才、农业农村人才、退役军人还乡入乡就业创业,可申请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乡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五、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人才市场、众创空间、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便利各类人员落户。
六、本措施及实施细则由莆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七、本措施及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4—2028年)》、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放开人才落户条件
(一)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二)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凭证。投靠兄弟姐妹的,还需提交人才类别凭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兄弟姐妹关系凭证;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被投靠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同意近亲属投靠落户声明》(附件1)。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与申请人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三)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人才类别凭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落户时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附件2)。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四)申请在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明确落户的集体户地址);人才类别凭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落户时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以上放开人才落户条件中的“人才类别凭证”分别为: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入选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人员,凭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申请,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认定文件的,可填写《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和人才计划人员落户承诺书》(附件3),凭书面承诺代替申请。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凭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申请,无法提供证书的,凭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jndj.osta.org.cn)或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相应证书记载的信息记录申请。
二、放开居住落户条件
(一)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材料之一。非房屋所有权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二)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已取得交房凭证的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协议和交房凭证。非房屋所有权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三)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能够提供首付款正式发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首付款正式发票。非房屋所有权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四)尚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已连续居住满半年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缴纳水费、电费、物业费、燃气费半年以上相关费用凭证材料之一;并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应凭证办理:
1.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商品房,提供《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未取得交房凭证的拆迁安置房(属于个人间签订协议的安置房除外)提供拆迁协议书;
3.集资住房提供批准单位建房的相关材料、单位内部购房花名册;
4.自建住房提供加盖乡镇(街道)以上主管部门印章的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证、土地使用登记卡、用地申请表、翻建申请表、法院判决书、宅基地申请表、行政处罚相应票据等材料之一;
5.无法提供以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凭证材料的,申请人需提交《尚未办理私有房屋产权登记且同意落户承诺书》(附件4)。社区民警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调查报告》(附件5)并通过内部渠道流转到派出所服务窗口。受理窗口民警经与相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入后若房屋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或法院判决(或裁定、决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已落户人员户口应迁回原迁出地或迁入地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公安机关告知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迁出的,可以将已落户人员户口迁移至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
(五)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或备案)的租赁合同等租赁凭证;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已不符合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条件、被取消资格的,原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已办理落户的,应当将户口从公租房(廉租房)地址迁出。承租人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告知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迁出的,可以将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移至公租房(廉租房)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
(六)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1.在我市租赁私有住房,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迁入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私有住房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私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人同意落户的《私有产权住房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落户声明》(附件6)。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2.在我市租赁私有住房,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可落户社区集体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落户时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已落户租赁私有产权住房的,租赁私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人不同意其继续落户的,产权人可凭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居住人)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应通知承租人(居住人)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自产权人申请承租人(居住人)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居住人)仍未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承租人(居住人)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移至私有租赁产权住房所在村(社区)公共地址。
(七)持有效《福建省居住证》,居住证地址与现居住地地址一致的人员,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福建省居住证》。落户时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以上放开居住落户条件中所提及的房屋,若属于被相关部门函告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用途为储藏间、柴火间、车位、被法院查封等的,不得申请立户落户。
三、放开投靠落户条件
(一)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申请相互投靠。
1.夫妻投靠,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未满18周岁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凭证。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
3.父母、成年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申请相互投靠。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若被投靠人为非户主的,需提交《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附件7)。被投靠人为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还需征得抚养方同意。
(二)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或使用权凭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近亲属关系凭证;申请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指没有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均为未成年人、残疾人、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等情形之一)的《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残疾人申请落户的,还需提交《残疾人证》。
(三)离异人士申请迁到原籍地村(社区)集体户落户情形:因夫妻投靠户口迁出,离婚后在原籍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不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可迁移落户到原籍地村(社区)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以上放开投靠落户条件中,落户在我市9个街道内,被投靠一方属于集体户(租赁房屋落户的除外),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拟落户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须是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产承诺书》(附件8)。迁入集体户的,还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四、放开还乡入乡就业创业落户条件
(一)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才、农业农村人才、退役军人还乡入乡就业创业,申请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人才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劳动合同、我市医保卡或社保卡等材料之一。落户时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大中专毕业或退役回原户籍地落户的,还须提交:大中专毕业证书或退役证,原户籍地派出所核查申请人因大中专就读迁出或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原户籍迁出、注销档案材料,信息一致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乡居住生活的,申请在原籍地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房屋使用权人需提交《尚未办理私有房屋产权登记且同意落户承诺书》等材料。原户籍地派出所核查原户籍迁出档案材料信息一致,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本单位名下所有或单位合法租用的房产,可申请设立集体户。提交下列材料:
1.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或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材料;
2.房屋产权凭证或租赁合同。集体户地址为租赁私有住房的,还需核验出租人出具的同意在该地址设立集体户并准于户口落户的声明书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私有住房备案凭证;
3.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
2.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三)众创空间可申请设立集体户,提交下列材料:
1.批准众创空间成立的文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四)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提交下列材料:
1.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
2.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地址,村、居委会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户口的协管员)作为村(居)委会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落户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以上集体户设立,一个地址只能设立1个集体户。单位名下拥有多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其集体户应设立在其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上;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新的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新的集体户,原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所立集体户落户人员整体迁移至新集体户地址上落户。
六、部分名称所指范围
(一)以上“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以上“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的9个街道为:仙游县鲤城街道;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城厢区龙桥、霞林、凤凰山街道;涵江区涵东、涵西街道;秀屿区笏石街道。
七、相关要求
本实施细则涉及到放开或调整内容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居民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内容,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附件:1.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同意近亲属投靠落户声明
2.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3.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和人才计划人员落户承诺书
4.尚未办理私有房屋产权登记且同意落户承诺书
5.调查报告
6.私有产权住房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落户声明
7.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
8.无房产承诺书
附件1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同意近亲属投靠落户声明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声明如下: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分别列出)
本人名下(或共有)产权住房标准地址:
。
本人同意投靠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该房产。
投靠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共同居住生活直系亲属:
1.姓名: ,与投靠人关系 ,公民身份号码: ;
……(有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分别列出)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无条件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此次办理业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负面评价。
声明人(签字):
(房屋属共有产权的,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落户人: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
一、为加强对集体户落户人员的服务管理,凡申请在集体户落户的人员有义务据实申报户口登记事项,积极配合派出所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二、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要对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声明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要据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若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以方便联系,共同做好户籍管理与服务。
四、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在本地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处。
五、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取得外国国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注销;通过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方式担任军官的,应在入伍前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办理户口注销。
六、本“公约”一式两份,由落户人、派出所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落户人联系电话: 派出所户籍窗口联系电话:
落户人签字: 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和人才计划人员
落户承诺书
本人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规定,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承诺如下:
本人于 年 月 日,被(填写签发部门) 评为 ,属于 类型人才。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无条件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此次办理业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负面评价。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私有房屋所有共有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1.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2.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3.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分别列出)
上述人员声明如下:
1.共同拥有坐落于 的私有房屋产权,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属于违法建造的房屋。
2.经协商一致同意: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为住房迁移落户申请人,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3.户口迁入后若房屋相关权益人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或法院判决(或裁定、决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已落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该房屋所在地村(社区)公共地址。公安机关告知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迁出的,可以将已落户人员户口迁移至该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无条件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此次办理业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负面评价。
声明人(签字):
(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
调查报告
申请落户户主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与户主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与户主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与户主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有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分别列出)现申请落户房屋标准地址为: ,无法提供私有房屋合法权属凭证。经入户访查,预落户人员均已实际连续居住满 年,实有人口居住信息已录入相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满半年。申请落户人员相关费用凭证材料之一:□缴纳水费、□电费、□物业费、□燃气费(交费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此报告。
调查民警(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私有产权住房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落户声明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声明如下: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则分别列出)
本人名下(或共有)产权住房标准地址:
。
本人同意租住在上述产权住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该房产。
房屋承租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1.姓名: ,与租赁人关系 ,公民身份号码: ;
......(有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分别列出)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无条件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此次办理业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负面评价。
声明人(签字):
(房屋属共有产权的,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本人声明如下: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
本人同意投靠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该地址。
投靠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1.姓名: ,与投靠人关系 ,
公民身份号码: ;
2.姓名: ,与投靠人关系 ,
公民身份号码: 。
……(有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分别列出)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无条件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此次办理业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负面评价。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无房产承诺书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本人声明本人及以下家庭成员:
配偶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在本县鲤城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如果虚假或隐瞒,无条件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此次办理业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负面评价。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无房产承诺书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本人声明本人及以下家庭成员:
配偶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在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和城厢区凤凰山、龙桥、霞林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如果虚假或隐瞒,无条件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此次办理业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负面评价。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无房产承诺书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本人声明本人及以下家庭成员:
配偶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在本区涵东、涵西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如果虚假或隐瞒,无条件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此次办理业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负面评价。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无房产承诺书
本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本人声明本人及以下家庭成员:
配偶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 公民身份号码:
在秀屿区笏石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如果虚假或隐瞒,无条件同意公安机关撤销此次办理业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诚信负面评价。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