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化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三、范围期限
自2019年5月1日开始执行。户口在我市或拟迁入、落户在我市的公民。
四、主要内容
(一)减少审批环节。需县区户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户籍业务,核准环节由原来经办民警审查、户政科长核准,减少为经办民警一人审查、核准。
(二)优化受理模式。对“省外户口迁入”业务进行流程优化,从原来派出所受理、县区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归档三个环节,调整为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派出所受理或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其中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的,由经办民警当场审查、核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三)下放核准权限。“不具有华侨身份的中国公民申报回闽落户”、“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申报出生登记”、“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申报出生登记”等三项户籍核准权限下放到派出所,由派出所直接受理、核准、登记。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丽君,联系电话:2772865。
六、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1.原需县区户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户籍业务,核准环经办民警审查、户政科长核准,现减少为经办民警一人审查、核准。
2.对“省外户口迁入”业务进行流程优化,原来是派出所受理,报县区户政部门核准、再回派出所归档三个环节,现调整为群众可以自行选择派出所受理或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其中县区户政窗口直接受理的,由经办民警当场审查、核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3.原“不具有华侨身份的中国公民申报回闽落户”、“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申报出生登记”、“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申报出生登记”等三项户籍核准权限在县区户政部门,现下放到派出所,由派出所直接受理、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