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2年6月7日,福建省公安厅印发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试行)》(闽公综〔2012〕345号),全面规范我省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执法行为。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部交管局关于办理酒后驾驶案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执法情况,2017年1月、2020年1月,福建省公安厅两次对该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办理酒驾案件中贯彻执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二是根据省公安厅印发的《福建省公安机关部分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进一步规范酒驾案件办理中相关法律文书使用。三是增加将酒精检测数据管理纳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开发且全国统一适用的交警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四是对个别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全面规范酒后驾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三、范围期限
适用于我省公安机关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血液样本提取、鉴定、管理和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范法律文书使用
1.规范检测笔录。完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内容,规定测试单作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2.规范提取法律文书。规定提取血液样本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使用《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B40-2018)规定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使用《福建省公安机关部分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式样6的《血液/尿液/毛发提取笔录》。
(二)新增申请重新鉴定情形
参照《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8.2.2“平行测定的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时,定量结果有效,定量结果按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否则需要重新进行测定”规定,明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不高于饮酒、醉酒临界值的10%(含10%),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准予重新鉴定。
(三)衔接刑事行政办案程序
1.衔接刑事案件速裁制度。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符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检发〔2019〕5号),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2.适用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规定。明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案件,符合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公办传发〔2021〕26号)办理。
(四)完善涉案物品管理
1.完善复核备用血液样本销毁情形。新增“被提取人未就提取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不需要再进行行政处理”两种复核备用血液样本销毁的情形。
2.规范复核备用血液样本登记表。新增《血液样本处置登记表》,作为程序规定的附件2。
(五)增加交警队伍系统使用规定
新增在呼出气酒精含量检测后1日内、取得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后 1日内,将检测结果、鉴定意见上传交警队伍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
(六)规范执法期限表述
1.明确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申请重新鉴定期限的相关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
2.明确期限表述含义。明确除特别说明外,程序规定中的“日”指自然日。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军武,联系电话:0591-87099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