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关于“赌资较大”的具体数额,各地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把握不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治安案件执法行为,经广泛调研并充分征求基层公安机关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并根据具体执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治安行政案件执法行为。
三、范围期限
适用于我省公安机关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查处,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
四、主要内容
1.明确“赌资较大”的标准:即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
2.明确赌资的认定范围。
3.明确对构成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4.明确查处赌博活动中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