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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 (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2年03月09日 17:17    来源: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数:       字号:    

  一、背景依据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新时代完善要素市场化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经济国内大循环发展格局的重要行动,涉及亿万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落户条件,促进劳动力资源和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规定,通过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落户条件,促进劳动力资源和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工作进展

  2016年以来,我局先后下发了《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市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莆公综〔2016〕130号)、《莆田市公安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公综〔2018〕117号)等文件,主要对全面放开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在城镇和城市落户进行规定,这些户口政策对比省公安厅制定的文件有明显突破,主要体现在购房入户、投靠迁移、集体户设立等方面政策更为宽松,加快推动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若干措施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在我市(湄洲岛除外)新立户或户口迁入相关人员和单位,实施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立户和投靠落户条件

  1.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2.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私有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3.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4.开辟租赁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通道,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1)在我市8个街道外租赁私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上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也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 

  (2)在我市8个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且已连续居住满1年,该房屋尚未立户登记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迁入落户;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可落户社区集体户。其中在仙游或涵江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的须在各自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在荔城或城厢街道内租赁私有住房的须在荔城和城厢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5.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放宽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和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无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凭证;离婚后可迁移原籍地村(居)委会公共地址落户;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可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

  (二)进一步放开各类人才迁移落户条件

  6.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地或投靠近亲属(亲友)落户。

  7.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或生活的,可申请落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三)进一步畅通还乡就业创业落户渠道

  8.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还乡就业创业满1年,可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9.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可申请户口迁回原籍。

  (四)进一步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和范围

  10.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本单位名下所有或单位合法租用的房产,可申请设立集体户。

  11.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各人才公寓可设立集体户,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集体户,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12.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集体户,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五)本措施的实施细则由莆田市公安局另行规定,本措施及实施细则由莆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六、关键词诠释

  (一)“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指经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或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确认的收养关系亲属。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四)本措施所指的8个街道为:仙游县鲤城街道;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城厢区龙桥、霞林、凤凰山街道;涵江区涵东、涵西街道。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莆田市公安局:陈晴,0594-277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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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