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21〕275号)和《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莆公规〔2022〕1号),市公安局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多次组织全市公安机关户籍工作业务骨干研究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建议,在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作细化规定,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同时抓紧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便于改革措施落地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印发《关于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莆田市公安局、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等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业务办理流程,方便群众落户和办理户籍业务,进一步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工作,推动删繁就简,让便民利民的改革往深里推、往实处走,以更彻底的“放”激发改革动力,以更到位的“管”提高办事效率,以更贴心的“服”增添群众便利,推动全市户籍“放管服”改革取得新成效。
三、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部分条款的实施意见,有效期至《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有效期满;《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莆公规〔2022〕1号)实施细则,有效期至《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有效期满。
四、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部分条款的实施意见
1.除办理《居民身份证》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收费外,明确公民办理各类户口登记事项,统一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丢失、破损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
2.缩小无房承诺书的辖区范围,从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区)内缩小到我市8个街道范围内;根据莆田实际,明确安置房回迁超出拆迁合同过渡期时限的(安置房安置在非本村、居的除外),可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户口注销、直系亲属投靠、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
3.对登记、注销、项目变更(更正)等《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文件中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
4.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将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公民申报回国定居落户申报、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申报业务事项、民族变更登记等业务事项直接由派出所核准办理;将性别变更登记、出生日期更正登记、补录户口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户政部门。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莆公规〔2022〕1号)实施细则
户口迁移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我市(湄洲岛除外)立户、户口迁移按照莆田市公安局、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与公安部、省公安厅文件相比政策更加宽松服务更加便利。主要内容:
1.进一步放宽立户和投靠落户条件。探索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对确实拥有稳定的自有或自建住房且实际经常居住的居民,放宽产权证明认定范围和简化户口迁移手续要求,满足群众落户意愿;对登记备案租赁私有住房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落户私有住房或社区集体户。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对已达法定婚龄子女可直接投靠父母,无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2.进一步放开各类人才迁移落户条件。对省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不仅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地,也可投靠亲友落户。对市级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不仅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地,也可投靠近亲属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或生活的,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3.进一步畅通还乡就业创业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还乡就业创业或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原籍居住生活满1年,可以申请在原籍地落户,促进宜乡则乡就业创业。
4.进一步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和范围。增加设立社区(村)集体户,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作为村(居)委会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落户。
根据《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格控制岛上户籍人口总量,鼓励岛上居民外迁”之规定,湄洲岛户口迁移政策按福建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键词诠释
(一)“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指经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或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确认的收养关系亲属。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等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施行后,《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莆公综〔2015〕63号)、《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市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莆公综〔2016〕130号)、《莆田市公安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公综〔2018〕11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涉及到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放宽或调整内容的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居民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安部、我省和我市相应政策办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莆田市公安局:林丽君,0594-2772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