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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5年03月26日 12:25    来源:户政处     点击数:       字号: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政策,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要求各城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提高户籍登记、迁移便利度。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开落户政策,根据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国发〔202417号)、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公传发〔2023192号)、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莆田市公安局印发实施《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劳动力资源和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三、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在我市新立户或户口迁入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实施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放开人才落户条件。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入选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人员、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二)放开居住落户条件。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已连续居住满半年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或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能够提供首付款正式发票的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以上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租赁房屋所在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或经房屋出租人同意可在租赁房屋申请落户;持有效《福建省居住证》,居住证地址与现居住地地址一致的人员,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三)放开投靠落户条件。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可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离异人士可在原籍地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四)放开还乡入乡就业创业落户条件。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才、农业农村人才、退役军人还乡入乡就业创业,可申请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乡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五)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人才市场、众创空间、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共集体户,便利各类人员落户。

五、关键词诠释

《若干措施》中,“直系亲属”所指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所指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街道是指:仙游县鲤城街道;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城厢区龙桥、霞林、凤凰山街道;涵江区涵东、涵西街道;秀屿区笏石街道。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莆田市公安局:林丽君,0594-277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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