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要求各城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提高户籍登记、迁移便利度。福建省人民政府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厦门市逐步放宽落户限制,省内其他地区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础,全面取消落户限制。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人口发展的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开落户政策,根据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国发〔2024〕17号)、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莆田市公安局印发实施《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劳动力资源和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工作进展
(一)征求意见情况
自2024年2月起,围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落户条件开展专题走访调研,市公安局通过组织县(区)公安机关召开研讨会、深入社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形成初稿。2024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在市政府网站和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收到2条群众意见建议,采纳1条。向16个市直有关部门和6个县(区)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建议,收到5条意见建议,采纳3条,完成合法性审查后,主动对接省公安厅业务部门修改完善。2024年12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4—2028年)》,对照上级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对《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再次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修改意见6条,其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修改意见共计3条,采纳2条;市直相关部门修改意见共计3条,采纳1条。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
2024年10月22日,市公安局开展内部合法性审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建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对《实施细则》第六点部分“名称的具体含义”进行修改,改为:“部分名称所指范围(一)以上“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以上“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25年1月10日,经市公安局法律顾问研究审查后,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合法性无异议。
2025年2月11日,市司法局对《莆田市公安局关于提交研究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请示》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以下3点建议:“1.请示中未明确文件制定主体,是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公安局名义印发,不同的制定主体其制定程序及备案程序不同,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建议两个文件合并为一份文件,使用一个文号。2.《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中应标注文件有效期。3.建议市公安局与征求意见中未采纳反馈意见的湄洲岛管委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市政府常务会上解释说明。”
市公安局采纳上述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会议研究情况
2025年2月21日下午,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送审稿)》。会议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放开落户条件对我市长远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创新人才吸引模式,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各类人才量身定制发展路径,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适配性。
(四)文件印发公布情况
2025年3月21日,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莆公规〔2025〕1号)。同时,通过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公安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文件和政策解读。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新立户或户口迁入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础,全面放开落户条件,解决落户难问题。
(一)扩大人才落户范围。人才范围从省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入选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人员。
(二)拓宽居住落户门槛。一是放宽产权证明认定范围。将能够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的或能够提供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和交房凭证的视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凭证。二是缩短居住年限。一方面取消租赁房屋居住满半年的落户限制,另一方面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私有房屋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居住年限从实际居住满1年缩短为满半年。三是实行居住证落户政策。持有效《福建省居住证》,居住证地址与现居住地地址一致的人员,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三)取消投靠落户凭证。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从两代以内扩大到四代以内,且无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在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间相互投靠无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凭证的基础上,扩大适用范围,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落户也无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四)全面畅通还乡渠道。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才、农业农村人才、退役军人还乡入乡就业创业或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原籍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在就业创业地或原籍地落户。取消还乡就业创业或居住满1年限制。
(五)落实兜底保障措施。众创空间等新兴业态也可设立集体户,解决新兴业态人员落户承接问题。
六、注意事项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申请。投靠户口迁移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七、关键词诠释
《若干措施》中,“直系亲属”所指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所指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街道是指:仙游县鲤城街道;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城厢区龙桥、霞林、凤凰山街道;涵江区涵东、涵西街道;秀屿区笏石街道。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莆田市公安局:林丽君,0594-2772030
九、延伸解读
(一)受理点、联系人、联系方式
市公安局受理点 |
||
受理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专区 |
姚欢欢 |
8994218 |
|
郭剑炜 |
8905516 |
仙游县公安局受理点 |
|||
序号 |
受理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仙游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事务大厅 |
林艳 |
8285318 |
2 |
鲤城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朱韦婷 |
8297112 |
3 |
鲤南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黄惠凡 |
8262859 |
4 |
赖店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林丽贞 |
8677112 |
5 |
盖尾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方馨 |
7090508 |
6 |
郊尾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陈雅琼 |
7393297 |
7 |
枫亭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林佳 |
7692120 |
8 |
园庄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王莉敏 |
7898333 |
9 |
榜头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林涵彬 |
7799811 |
10 |
龙华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卢楚闲 |
8195302 |
11 |
大济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王瑜萍 |
8082100 |
12 |
度尾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严玉 |
8821601 |
13 |
西苑派出所户籍窗口 |
陈雄 |
7194019 |
14 |
沧溪海防派出所户籍大厅 |
陈之铭 |
7662627 |
15 |
钟山派出所 |
史逸宁 |
7296122 |
16 |
游洋派出所户籍室办证大厅 |
徐少龙 |
7190171 |
17 |
石苍派出所户籍办证大厅 |
林建辉 |
7294056 |
18 |
书峰派出所户籍室 |
徐春东 |
8094926 |
19 |
社硎派出所 |
颜正宇 |
8187112 |
20 |
菜溪派出所户籍室 |
韩艺 |
8936696 |
荔城公安分局受理点 |
|||
序号 |
受理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镇海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陈秋香 |
2265208 |
2 |
拱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专区 |
蔡晓燕 |
2265216 |
3 |
西天尾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张君 |
2265293 |
4 |
新度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王丽星 |
2265219 |
5 |
黄石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蔡凡英 |
2265285 |
6 |
北高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李绮琳 |
2265369 |
城厢公安分局受理点 |
|||
序号 |
受理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龙桥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陈莉 |
7977158 |
2 |
凤凰山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肖颖颖 |
2533110 |
3 |
霞林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梁艳 |
6737158 |
4 |
华亭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张昀 |
2027965 |
5 |
灵川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黄婷婷 |
5391777 |
6 |
东海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林琦敏 |
5369992 |
7 |
常太派出所 |
黄丽美 |
2800018 |
涵江公安分局受理点 |
|||
序号 |
受理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涵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郑雪花 |
3295116 |
2 |
涵东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方喜凤 |
3363536 |
3 |
涵西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陈莹华 |
3890176 |
4 |
江口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蔡玲玲 |
3692112 |
5 |
白塘派出所一站式综合服务大厅 |
吴若琳 |
3880204 |
6 |
梧塘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张少云 |
3911288 |
7 |
三江口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郑金铃 |
3820353 |
8 |
萩芦镇党群服务中心5号窗口 |
戴丽滨 |
3963881 |
9 |
白沙派出所 |
杨晖 |
3491262 |
10 |
庄边派出所 |
陈燃 |
3015891 |
11 |
新县派出所 |
黄忠杰 |
3091360 |
12 |
大洋派出所 |
黄家俊 |
3062788 |
秀屿公安分局受理点 |
|||
序号 |
受理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秀屿区政务服务中心 秀屿公安综合服务窗口 |
林佳平 |
5893363 |
2 |
东庄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詹海燕 |
5562219 |
3 |
平海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陈剑凡 |
5280090 |
4 |
笏石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李宝华 |
5892313 |
5 |
东峤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陈钰茹 |
5193110 |
6 |
南日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陈春明 |
5788666 |
7 |
月塘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许群英 |
5972583 |
8 |
埭头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王敏 |
5295265 |
北岸公安分局受理点 |
|||
序号 |
受理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北岸公安一站式综合服务大厅 |
吴志强 |
5982122 |
林鑫娜 |
5975606 |
||
2 |
忠门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林泽华 |
5960129 |
3 |
东埔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林婷 |
5910070 |
4 |
湄洲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 |
王楚琪 |
5080399 |
(二)办事程序
1.申请受理。省内迁移的,申请人就近向公安机关户政业务办理窗口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业务;跨省迁移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调办理户口迁移,也可以通过“全省通办”就近向公安机关户政业务办理窗口申请,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材料原件。
2.审核登记。(1)对于当场办结的事项,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生成办理结果;审核不通过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群众审核不通过或补充材料清单。(2)对于核准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流转至受理地公安机关。
3.办结反馈。(1)对于当场办结的事项,受理地公安机关打印迁入地个人户口页或打印新《居民户口簿》,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2)对于承诺办结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自行或委托亲友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打印个人户口页或打印新《居民户口簿》,或将《居民户口簿》邮寄至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打印后寄回(双向寄递费用自理)。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3)受理地公安机关对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结果为不通过或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群众审核不通过或补充材料清单。
(三)需要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拍照(复印)留存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四)办理时限
1.即办件:市内各类户口迁移,省内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办理时限:即办。
2.承诺件:省外户口迁入、市外户口迁入(省内夫妻投靠除外),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审批结果
1.新立户的申请人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当场打印新《居民户口簿》,并对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2.非新立户的申请人持迁入地、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在迁入地居民户口簿中打印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对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
(七)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创新点
将上级政策的宏观要求转化为符合莆田市实际情况的“个性化方案”,实现政策本地化和因地制宜的适应性创新。
(八)与所修改文件的异同点
序号 |
不同点 |
1 |
原文件为: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莆公规〔2022〕1号);现文件为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面放开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莆公规〔2025〕1号)。 |
2 |
原文件实施细则另行发文,文件名为: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等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为:莆公规〔2022〕2号, 现文件内含有实施细则。 |
3 |
原文件有效期为2年,现文件有效期为5年。 |
4 |
原文件适用于全莆田市(湄洲岛除外),现文件适用于全莆田市(含湄洲岛)。 |
5 |
现文件与原文件相比,放开以下人才落户条件: |
6 |
现文件与原文件相比,放开以下居住落户条件: |
7 |
现文件与原文件相比,放开以下投靠落户条件:放开以下投靠落户条件:扩大投靠落户范围,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落户也无需提交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
8 |
现文件与原文件相比,放开以下还乡入乡落户条件: |
9 |
现文件与原文件相比,放开以下集体户设立条件:众创空间也可设立集体户。 |
序号 |
相同点 |
1 |
均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主动公开。 |
2 |
措施及实施细则均由莆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3 |
中等职业院校以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均可申请落户。 |
4 |
1.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
5 |
1.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直系亲属照顾的,可申请投靠近亲属落户。离异人士可在原籍地村(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
6 |
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乡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
7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各人才公寓;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均可设立集体户。 |